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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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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6-25 12:26:06 阅读次数: 8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离婚条件之——协议离婚的条件
  当事人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自愿的,他们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作了适当的分配和处理,并且双方没有争议。
  以上就是办理协议离婚的两个条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就可以去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
  二、离婚条件之——诉讼离婚的条件
  婚姻中出现什么情况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法院会受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这个条件其实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而且触犯刑律,须受刑罚的制裁。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出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有一方有妻子(或丈夫)还在外面“包二奶”、“养情人”或“养小三”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应互负的贞操义务,无论是过错方还是非过错方提出离婚,都证明一个事实,即婚姻关系已很难维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的折磨与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遗弃则指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上述情况的出现,已使得夫妻双方很难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作出离婚判决。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赌博、吸毒等恶习,要耗费大量家庭财产,并有损身心健康,有恶习者往往沉溺于其中不能自拔,已无法去履行其应尽的家庭义务。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此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做出离婚判决。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之间长时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则很难相互之间履行相关义务,夫妻关系从而近于名存实亡,故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理应作出离婚判决。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四项规定,并不能完全概括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法规定此项兜底条款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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