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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妻子未能生男丁遭丈夫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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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能生男丁遭丈夫起诉离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03 17:12:45 阅读次数: 13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事件回顾:
  田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甜蜜,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随着大女儿和二女儿的相继出生,田某变得郁郁寡言。按说这个小家庭本应充满欢乐,谁知田某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统观念的影响太深,因为结婚几年来妻子未生育儿子,田某总感觉在邻里乡亲面前抬不起头。2013年5月10日,田某与刘某的三女儿出生后,田某与刘某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多,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在双方矛盾越来越深之后,田某最终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刘某辩称,其与丈夫田某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丈夫田某不顾他们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起诉要求离婚无法律依据,且三个女儿年龄尚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刘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
  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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