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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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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一般要求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04 16:53:13 阅读次数: 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四、离婚协议书的存档方式
  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不盖章。
  五、离婚协议书的变更
  离婚后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同样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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