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丈夫无法接受妻子婚前整容 以诈骗诉离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丈夫无法接受妻子婚前整容 以诈骗诉离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13 11:26:17 阅读次数: 10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事件还原:
  2011年,30岁的王女士和32岁的冯先生结婚了,婚后不久王女士就怀上了他们爱的结晶。冯先生希望妻子能为自己生个女儿。十月怀胎后,王女士果然生下了一名千金,这日子过得更加幸福和谐起来。
  本来应该是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慢慢地,丈夫冯先生却渐渐起了变化。原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女儿逐渐长大,冯先生发现女儿的长相和他们夫妻俩差别太大。
  据王女士回忆,一天,冯先生满身酒气地回来,一把将王女士拉进屋指着她鼻子吼道:“你说,你是不是在外面乱来,这个孩子到底是不是我的?”王女士被冯先生的质问吓呆了,反驳冯先生有什么证据。终于,冯先生忍无可忍,说出了憋在心中已久的话:“你看看我们女儿,你觉得她长得像你还是像我?!还是像别人!”
  面对老公的步步紧逼,妻子王女士有点不知所措,她不愿意受委屈,因为她确实没有不忠于丈夫的行为,但至于女儿的长相问题,实在让她难以启齿。
  最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她准备说出深藏已久的秘密。原来,王女士整容前长相平平,甚至可以说得上不太好看。在和老公认识以前,她自己曾经花费62万多元人民币进行隆鼻、割双眼皮等整容手术,才使得自己的容貌发生了脱胎换骨一般的变化,而在和冯先生相识之后从未提起过。
  王女士表示,之所以对整容一事只字不提,是因为她害怕如果冯先生知道后,会离她而去,所以她选择了沉默。可是却万万没想到,自己和丈夫的亲骨肉却让这事暴露得一览无余。
  冯先生知道妻子曾经大规模整容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你整了那么多地方,人都变样了!你这是在骗我!” 说完冯先生就愤愤地摔门离去。出了家门后,冯先生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过日子,最终,他决定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王女士本以为冯先生只是一时接受不了,过几天想通了也就回来了,一日夫妻百日恩,何况并没有到非得决裂的时候,毕竟还有孩子在中间。可几天后收到的一张传票给了她沉重的一击,冯先生起诉王女士以虚假容貌骗婚,要求离婚。
  法律知识分析:
  上述事件当中,王女士对丈夫隐瞒婚前曾整容的事实,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婚姻中的欺骗行为,它是指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等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事件当中,王女士在婚前就以已经完成了整容的过程,冯先生在结识王女士的时候就已经是整容后的容貌,并且冯先生并未明确提出要求结婚对象必须是零整容,因此,王女士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这种情况结合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上述事件中,王女士隐瞒婚前整容的行为并不在此规定之中。

上一篇:妻子与前男友裸聊 丈夫愤而起诉离婚
下一篇:一方离家出走多年怎么起诉离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