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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限制协议离婚科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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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协议离婚科学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17 10:00:48 阅读次数: 14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两会期间,民革中央将提案修订婚姻法,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同时,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据中国广播网)
  这种提案有碍婚姻自由
  10 岁以下孩子的父母不适用协议离婚——听起来,这是一个致力于使家庭在形式上更加和睦、更加稳定也更能促进孩子成长的提案。可是,一些“技术层面”的难题也随之而来,比如,为什么是10岁这个门槛而不是其他的年龄——孩子大于10岁时,父母离婚带来的伤害难道就小吗?这时的家庭难道就不应该保持稳定吗?如果离婚的自由度可以缩紧,那么,法律是不是可以规定所有的家庭都不能协议离婚?为了确保天下太平,法院或民政局是不是也可以拒绝办理离婚业务呢?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可是,一些提案或议案却往往认为,只要法律作出修改,就能让所有的家庭念上好念的经。这是权力和法律的万能理论。须知,清官也好,法律也罢,有时是很难断得了家庭俗事的。两口子闹离婚,有时没有那么多的对错之分,有时也不会必然出现必须受到谴责的那个人。
  再说说协议离婚,它是一种温和的离婚方式。在笔者看来,这种离婚方式比法院的强制判决更容易让人接受。即便是报道中所提及的提案,本着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了协议离婚的发生率,但也很可能让协议离婚变成判决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在一起生活,却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硬撑着,势必会更加激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其最终结果也无非是离婚。而在更为激烈的婚姻生活与争吵不断的琐事中,10岁以下的孩子恐怕会受到更多的伤害。
  本质的问题在于,婚姻自由几乎是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也明确写入我国《婚姻法》中。如果我们选择拒绝一些家庭的协议离婚,则无异于选择放弃婚姻自由这一基本的法理精神。这是与普遍性的婚姻自由观念背道而驰的,也有违公民的基本权利。
  (据《中国青年报》)
  不意味着对儿童更有利
  这份提案的用意显然是提高离婚难度、减少离婚数量,从而维护儿童权益。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有失公平的现象确实存在,主动提出离婚和力争抚养权的一方尤其可能在协议中让步吃亏,而其中大多数应该是女性。所以也有专家提出过,实行诉讼离婚,由法院裁决财产分割和抚养权,有利于保护妇女及儿童权益。从这个角度说,讨论限制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是有价值的。
  该提案将重点放在通过限制协议离婚、设置离婚熟虑期等等措施,以减少离婚,值得商榷。然而,离婚难和离婚率两者其实未必正相关,有些国家没有协议离婚制度,离婚必须上法院,离婚率也高于中国。离婚是人生重大决定,而且牵涉到诸多现实问题,一般人都会慎重考虑。既然已经下决心走出这一步,大多不会因为程序上多些麻烦就放弃。而相应的社会成本却会因此大幅度提高。
  而且,即使离婚真的就此减少,也不必然意味着对儿童更有利,因为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对子女的伤害甚大,例如,夫妻暴力可能伴随对子女的暴力,即使不直接受暴,目睹暴力也会给儿童严重创伤。所以,为儿童利益而限制离婚,也有其负面效应。
  在这些讨论背后,需要认识到的是,所谓“家庭完整”是一种迷思,家庭形态是多样的,不需要受固定的“完整”标准评判,儿童能否健康成长,要看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给予负责任的爱和教育,单亲家庭也没有那么糟糕。
  离婚的可怕及错误,这是社会充满偏见、单亲家庭弱势及被歧视的结果,找社会解决方案时不能不探根源,更不能往后看。基于儿童利益的家庭观,应该是在给予自由、承认多元的同时给支持。支持不是空话,决策和执行上都可做文章,例如,单亲家庭的经济困境会让孩子缺乏生活安全感及交往和教育机会,最直接的应对是解决离婚抚养费难题,让子女抚养费的通行标准跟上物价,尤其是保证给付——离婚后拒不付子女抚养费的可不在少数。(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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