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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上海婚姻律师 → 福利院告弃婴生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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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告弃婴生母支付抚养费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19 09:48:57 阅读次数: 12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一)监护的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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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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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监护人的资格撤销
  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1、撤销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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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销。
  注意: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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