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审理意见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登记结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但原告与被告的确具有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原告姐姐与被告没有结婚的合意,实际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所以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成立,其姐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不成立。起诉时原告与被告均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于是作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成立有效,原告姐姐与被告不成立婚姻关系以及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判决。 二、关于此案审理中的各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法院不应受理该离婚案件,应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婚姻登记,收回登记为原告姐姐与被告的结婚证。如果婚姻登记部门不撤销该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点: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理由是结婚证上登记的是原告的姐姐与被告的名字,原告与被告实际上没有领取两人的结婚证,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第三种观点: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应属有效婚姻,理由是原告与被告有自愿结为夫妻的合意,结婚证上的照片也是其两人,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原告请求离婚时,未达法定婚龄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消失,无其它禁止结婚的事由,所以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再处理离婚的请求。至于被借用身份证登记了结婚的原告的姐姐,其与被告实际没有结婚的意思也没有夫妻生活,应认定其与被告不成立婚姻关系。 三、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怎样起诉 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她与被告之间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她与被告的婚姻有效或无效之诉;如法院审查后确认婚姻成立或有效,再处理离婚的诉求;要是审理后认定婚姻不成立或无效,即按同居关系处理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被告也可以提反诉,即当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成立或有效时,提起婚姻不成立或无效的反诉,反之亦然;法院可以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处理。 被借用身份证的人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错误登记的结婚证上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之诉。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此举的创新价值实际在于给到处理此类案件在程序上的建议。证明了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可以解决此类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而且比行政诉讼更科学,巧妙地使原被告以及被错误登记的第三人之间复杂的“婚姻关系”重回正轨,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此类案件,哪怕最后确认婚姻不成立或无效,也可以直接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