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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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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8-03 11:08:52 阅读次数: 1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法律依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二、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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