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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男子私借10万吃喝玩乐 妻子要离婚他却提出要共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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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借10万吃喝玩乐 妻子要离婚他却提出要共同还债
发表日期: 2017-10-26 16:06:55 阅读次数: 20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因为感情不和,乌鲁木齐市民杨慧向丈夫刘威提出离婚。刘威却突然提出:“离婚可以,我欠了别人10万元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先帮我还钱。”10月25日,新疆晨报记者从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杨慧担心债主会将这10万元债务算到她头上,遂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杨慧和刘威于2014年结婚,婚后刘威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他对我和家庭从不关心,经常和一些朋友吃喝玩乐,还时常不回家,我们俩经常争吵,感情渐渐破裂了。”杨慧说,今年夏天,她认为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便提出了离婚。

协商离婚时,刘威突然向杨慧提出:“去年我瞒着你借了10万元,这一年时间钱已经花完了。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你应该和我共同承担。”

杨慧听后感到莫名其妙,气不打一处来:“我压根不知道你这笔钱是跟谁借的,更不知道你花在哪儿了,为什么要承担债务?我不可能替你背债。”

得知刘威夫妻闹离婚,债主王虎闻讯而来,并拿出刘威打的10万元借条。借条显示,刘威在一年前借了10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


“刘威借钱的时候说是急用钱办事,我好心借给他。事后我听朋友说,他拿着钱天天请朋友吃喝玩乐。”王虎说,借款到期后,他一直在催刘威还钱,现在得知刘威夫妻俩闹离婚,担心这笔钱以后没人还了,就过来催债。

日前,杨慧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法官介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法官认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看这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开支。本案中,从杨慧的情况看,借款虽然是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杨慧也未收益,债务应当属于刘威的个人债务,杨慧不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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