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感情不和离婚 彩礼怎么办 朱某与徐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两人办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由于性格原因,两人在婚后1个月内就多次发生争吵。2015年2月,朱某即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同年4月,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夫妻俩的感情并未改善,继续分居状态。2016年6月,朱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审理中,徐某表示不愿离婚,但如果朱某坚持离婚,应返还当初他父母支付的彩礼10.8万元,并依法对结婚时双方亲戚给付的见面钱、金银首饰以及结婚后购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电瓶车等物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徐某还提出,为完成婚礼曾向亲戚筹借款项6万元,其他生活费用亦花去6万余元,均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徐某还在法庭上提交了其父亲30多万元的医疗费票据及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表明自己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均患有心脏病,其父先天性心脏病更是需要常年治疗。 原告朱某表示,其已和徐某登记结婚,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情形。同时,徐某每年有稳定收入,其父母也有副业,徐某家庭并不困难。朱某认为,见面礼和金银首饰按照风俗均属于赠送给新娘个人的物品,笔记本电脑、手机、电瓶车均为其母赠送给其个人的,都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6万元的借款,朱某表示不认可。 【审判】 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可酌情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朱某、徐某婚后同居时间短、长期分居,亦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许离婚。至于彩礼部分,徐某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其父的相关治疗票据,综合庭审双方的陈述及徐某实际的工作情况,应认定徐某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需要治疗,徐某经济负担较重,现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徐父婚前为徐某给付彩礼必然使家庭经济状况受到影响,故朱某应向徐某返还部分彩礼。 徐某主张的见面钱及金银首饰的分割,根据风俗习惯,应认定为赠给女方。此外,婚后购置的电瓶车发票显示车主为朱某母亲,故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共同财产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在双方认可价值的基础上,按实际使用情况由双方协调归并。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涉及他人利益,该案不予理涉。 最终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2、两人共同财产手机归朱某,由朱某支付徐某归并款700元;笔记本电脑归徐某所有,由徐某支付朱某归并款1000元。3、朱某返还徐某彩礼5万元。 【评析】 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支持 返还彩礼 很多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具体返还的尺度,还应综合考虑如哪方提出结束婚姻关系、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孙恒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