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热案报道】
【最新动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发生家庭暴力怎么办
 如何合理处置婚前财产?
 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离婚后发现女儿的亲爹竟是前妻的现任老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
 离婚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上海婚姻律师网最新通知
 夫妻离婚后联手上演“仙人跳” 只为给儿子治病
新闻资讯 → 怎么进行抚养费计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怎么进行抚养费计算
发表日期: 2018-05-11 16:35:52 阅读次数: 8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一、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怎么进行抚养费计算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三)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二、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一)子女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当前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面,也可采取先给子女抚养费,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以保障子女利益优先实现。有人建议子女抚养费实行先行给付,或由法院公告督促给付。子女抚养费执行难问题可采用在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办法,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扣。
  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首先第一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
  通过上文的小编具体介绍,我们大概可以知道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父母的经济收入确定的,不过会参考子女生活学需要等内容才能最终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这点是生活中大家经常容易忽略的地方,还请大家多注意。

上一篇:抚养费诉讼时效有多久
下一篇:最新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