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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怎么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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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发表日期: 2018-06-12 14:49:32 阅读次数: 12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一、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3、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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