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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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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02 15:48:35 阅读次数: 208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分析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一、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可见,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尺是: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与分不分居没有关系。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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