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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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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举证证明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09 16:18:50 阅读次数: 11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
  ()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了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施暴行为人具有过错;
  ()申请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
  [说明]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多为配偶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侵害的客体包括有形的身体暴力和无形的精神暴力。主观上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等;同时,暴力行为已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此为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吵、打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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