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诉讼离婚
|
协议离婚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遗产继承
|
法院判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涉外婚姻
|
聘请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 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是否要举证证明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是否要举证证明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09 16:03:08 阅读次数: 16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
一
)
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
(
二
)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
说明
]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
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根据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
以下简称条例
)
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
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
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
“
离婚
”
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
婚姻法
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
婚姻法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上一篇: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下一篇:
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要想得到支持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