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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09 16:15:57 阅读次数: 12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事实;
  ()申请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
  [说明]
  一般认为,同居是指男女两性的共同居住、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概念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则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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