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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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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九条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31 16:39:01 阅读次数: 8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九条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这一条对因生育而起的婚姻纠纷给出了妥当的解决方案。本条规定,一方擅自中止妊娠只是离婚的理由,但不能是要求赔偿的理由。毕竟生育与否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也不能强迫另一方不生育,既然有重大分歧,过不到一起离婚就是了,保证了双方的人身自由,本条规定很高明,很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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