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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八条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这样处理,只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这一条前半部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已有规定。后半部是创新,解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行为能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