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这些情形在婚姻关系中很常见,但由于长期缺少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判决混乱,引起广大民众对司法不满、不信任,现在有了统一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迟到的正义。只是在判决财产婚后还贷财产增值部分尚不明确。怎么是相对应的增值呢?按金额比例,还是按时间比例?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一条是引起社会上广泛关注、热烈讨论、争议激烈的内容。房地产因其价值高、增值快而对婚姻家庭影响巨大。房地产购置情形又千差万别,这么短短一条并不能概括所有的房地产所有权情形。
但是,这一条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协议优先,登记人备选。这就为人民法院尽快地确定地定纷止争提供了一个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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