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该条规定,即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又保护了夫妻弱势一方。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处理的。但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比如经济损失是多少,这需要价格评估。
这一条体现了“保护交易原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强化了产权登记的效力。将夫妻对共有房屋处理的分歧作为夫妻内部处理、不影响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时又使受蒙蔽一方的权益在离婚时得到补偿。
但是,如何界定“善意购买”?在民法理论中,“善意购买”通常是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的。再则,夫妻共有的房屋,至少有两种产权形式:一是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一是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在夫妻两人共同登记的情况下,何以存在“善意购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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