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存在哪些不足?
协议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也有一些不足,主要有: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
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
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
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
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
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
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
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
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
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
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
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
的权利。
——此文由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lawyers169.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婚姻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婚姻律师—吉建亮律师
● 电话号码:150 0021 6886;135 6444 7675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QQ:539539449
● 电子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更多离婚法律问题可登陆http://www.lawyers169.co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咨询或直接拨打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电话进行咨询!
(文章编辑: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