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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协议离婚后因原购房主贷人变更引起纠纷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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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因原购房主贷人变更引起纠纷的如何处理?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07 23:30:42 阅读次数: 131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般婚后购房贷款合同中,夫妻双方都是共同抵押人,因此,若共

同抵押人发生了变动,一定要征得银行的同意,特别是在共同抵押丿、

减少的情况下。否则,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不同意变更抵押合同。

即使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还贷,但相对银行而言,双方仍具有连带还

款的义务。

相关案例:

张某()与刘某()于⒛054,通过北京市某区民政局诃

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所购位于北京市××区××路××号××室商品房产权

归女方所有,贷款归女方继续偿还,离婚时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房

屋补偿款辊万元。

刘某虽然如约向男方支付了绲万元补偿款,但办理完离婚手续

,男方张某却不配合刘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刘某心里十分

着急,自己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时,交易

中心告知刘某,虽然协议房屋归刘某所有,但这个协议需要经过房屋

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主贷人变更的手续。刘某叉跑到房

屋抵押权人上海市某银行,要求变更主贷人,被银行告知,需男方张某

一起办理方可,或由男方张某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

手续。刘某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律师帮助,后在律师的诉前调解下, 

此事才在张某的配合下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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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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