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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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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07 23:44:26 阅读次数: 128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

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

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除外。因此,只要是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首先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案例:       

赵某()与林某()2004125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

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明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⒛万

,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

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

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

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以谁的名义所借的款由谁

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

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在⒛04年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⒛万元用

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

,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

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向乔某借款⒛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

现乔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

人连带向乔某还款⒛万元。林某在偿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

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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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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