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探望权的约定,夫妻双方及家人都应当遵
守。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拒不配合另一方探望的情况也很常见。若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诉至法
院保障自己的探望杈。法院执行阶段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 .
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相关案例:
赵某(男)与谢某(女)2004年6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某某归谢某抚养,赵某每月
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
后.赵某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望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赵某
育议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某某进行探望,但赵某每次去看
孩子,不是谢某家里没人,就是谢某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某看
孩子:离婚两个月过去了,赵某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
某只得起诉谢某,要求法院确认和保障其探望权。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认
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望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
赵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的权利。
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看孩子
时,却又遇到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羹,就是受到谢某或其父母的无理
阻挠。赵某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虽然打了官司,可叉没有什么
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某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法
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赵某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谢某和其
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谢某和其父母,赵某探望孩子
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迕
行训诫、罚款甚至拘留!谢某和其父母没有想到法院果真会管这“家
务事儿”,经反省,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保证配合赵
某探望,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化解,赵某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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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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