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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协议未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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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是否生效?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08 20:40:49 阅读次数: 14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相关案例:

张某()与牛某()于⒛025月在北京办理了结婚登记,

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购置了三套房产,张某还开办了一家贸易公

,双方婚姻生活曾一度非常幸福。但是自从张某公司来了一名漂亮

的女职员后,张某就经常夜不归宿,双方矛盾日益突出。

牛某非常痛苦,打算与张某离婚,张某自称只要牛某不干涉他的

生活,愿意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必离婚。牛某无法接受这一现实,

在一时冲动下,于⒛086月与张某签署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

方离婚;孩子由张某自行抚养,无需支付抚养费;除一套住房归牛某所

有外,其他房产、汽车、公司股权及存款全部归张某所有。但是牛某父

母得知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牛某,牛某也意识到自己过于草率了,

此就没有和张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两个月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

分割财产。牛某想要知道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还

离婚协议反悔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常见的现象。夫妻在激烈争吵

时提出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但事后一方反悔,未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

处办理离婚登记。假如事后当事一方持这份协议又到法院诉讼离婚,

么这份向法院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在一方反悔后是否有效,是司法审

判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有同案不同判现象存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

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这里所指的离婚协议是经婚姻

登记部门各案的离婚协议,但未经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是否受此

约束没有明确界定。

如未登记,则该协议并不生效,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 

理财产与子女问题的依据,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

产、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原则上是不予支持的。

但由于相当长时间内立法对于这种诉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

力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此方面,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认汐

这种协议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底线,在判决离

婚案件时有时可“适当参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认可这种协议

的可能性,但当事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该离婚协议是否已经实

际履行完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是法官要综合考虑的一个因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1813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婚女因法司法解释())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

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

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

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

,在本案中,牛某一定要据理力争,强调该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

,只是当时的一种意向,所以否认该协议效力,要求重分财产;同时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外同居的过错,还可以主张其过错赔偿,

努力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

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

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

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效力时,不会轻易将协议中一

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也不会

将急于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

轻易撤销,应十分慎重。

而在社会现实中夫妻之间关系更亲密,常常有戏言,并不真的兑

现。有时候,即使一方在生气时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另一方为了挽回

婚姻,或者表明自己不再犯错的决心,通常会无条件地接受对方提出

的条件。

比如一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或给予对方高额赔

偿。其实这并非该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只是为了获得对方的谅解而违

心签订的。但假如这种协议在诉讼离婚时被对方作为证据呈现在法

庭上,会对其非常不利。

当事人要慎签离婚协议,更不要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连协议的内

容都不看就赌气草率签字,否则到真的面对离婚问题时,再发现先前

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往往为时已晚了。       

所以,如果夫妻在吵架时一气之下写了离婚协议,而事后经家人

或朋友劝解又和好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那么要及时撕毁离婚协议,

免得事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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