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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时一方做出自杀等极端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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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做出自杀等极端行为如何处理?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10 00:07:16 阅读次数: 8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实践中,由于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极端地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不能接受其提出的离婚要求及条件,就扬言要做出极端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第一,“鱼死网破”型。即扬言,如果另一方坚持离婚,就要杀了他全家,或残害孩子,或者检举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违法行为,“让谁都不好过”,等等。如果对方用这种手段威胁,一定不要屈服,否则只能是你退一尺,对方又要进一丈。实际上,对方放出这样的话,更多的是筚饰法律上的被动,因为对方明白,通过正常途径即法律途径来达到自己的要求显然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只能通过威胁、恐吓的非正当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般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较为自,看自己的利益很重,一般不可能拿自己性命去拼命的,因此,所谓“鱼死网破”最多是吓唬。当然,也要做好思想准备,预防万一的发生,避免和对方发生正面冲突,使对方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做出对己不利的事。

    第二,“自我摧残”型。即扬言或用实际行动来漠视自己的身体,如自杀、割腕、自残、绝食等方式给对方压力,迫使对方不离婚,达到财产分割目的的方式。如果觉得配偶在离婚过程中有这样的自残倾向,要注意在离婚的立场上,一定要给对方坚定不移的感觉,绝对不能让对方认为自己有犹豫、反复、心软、矛盾的心理。即使对方采取了自残

的行为,也坚决不要松口,最多默然。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担心,果自己坚持离婚,对方采取自杀等极端行为产生严重后果,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事实上,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人的自主自愿行为,也是行使人权的表现形式,如果提出离婚,对方想不通,采取了过激行为,对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行为人的伤害后果与提出离婚一方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本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一方是在另一方面前采取了过激行为而另一方不行救助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比如,女方不同意男方离婚,在男方面前吞服了几十粒安眠药,男方却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女方死亡,那么,对于男方是否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罪,虽然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已有有罪的判例。因此,明知或应知配偶有自杀或自残行为,还是要采取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当然,如果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配偶有自杀或自残行为,对于配偶的伤害后果当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骚扰闹事”型。这类当事人的主观思想是,你要离婚,你不答应我的条件,我就不让你好过。比如,发短信给提出离婚一方的朋友、同事揭短或恶意诽谤、到提出离婚一方的办公室闹事等。常见的骚扰闹事的方式主要是利用另一方不愿意将离婚的事声张的心理,另一方单位闹事。再如,现女方声称要去男方单位找男方领导讲理,

男方不可能阻止女方的行为,因为腿长在女方身上,但应当将自己的家庭情况告诉单位领导,以寻求支持和帮助,不要总担心丢面子。若女方真在上班时间找男方领导反映男方情况,男方单位最好派员接待一下,并告知家务事最好在家里解决,尽量不要影响单位工作。若女方执意不听,可请单位保安或写字楼保安参与调解协调,若再无结果,可以打电话以扰乱工作秩序为由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警察将女方带至警署并作了询问笔录后,女方一般不会再到男方单位闹事。

    由此可见,不论是何方采取极端手段,一方不能轻易就范和让步,否则另一方会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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