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12 23:40:51 阅读次数: 78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目前,可以参与婚姻调解的主体有很多,不仅有亲朋好友,还可以有律师或法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厉害的调解能手,那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⒛108月⒛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是企事业单位均可以根据需要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中的调解员们多是公道正派,热心,有着丰富人生经历的大爷大妈们。他们参与调停家庭矛盾,会比亲朋好友更耐心地给夫妻双方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的成

功率较高。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一定要遵守当事人自愿原则。如果夫妻一方想离婚,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们帮忙做对方的工作,但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j并不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这个时候,调解员不能强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可以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以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调解协议书一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有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一般的调解协议书是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但离婚调解协议书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双方还需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后,该离婚调解协议书才能真正生效。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应当督促协议的履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和内容发生争议的话,还是需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自2011330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及婚姻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实践中务必谨慎对待。

——此文由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lawyers169.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婚姻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婚姻律师—吉建亮律师

电话号码:150 0021 6886135 6444 7675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QQ:539539449

电子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更多离婚法律问题可登陆http://www.lawyers169.com/发布法律咨询,对上海在线律师免费咨询或直接拨打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电话进行咨询!

(文章编辑: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上一篇:离婚案件诉前调解的步骤和技巧有哪些?
下一篇:律师参与离婚诉前调解的作用有多大?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