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开庭时对方不到庭怎么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开庭时对方不到庭怎么办?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23 23:35:09 阅读次数: 6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造成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最大的原因,在于法院送达不规范,或者处理程序没有人性化的一面。收到了传票而拒绝开庭的情况很少。

定好开庭时间,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对方当事人真的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由于现在法院寄送传票广泛地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如果原告起诉时的地址有误,或被告这几天根本不在,或由其他人代为签收,就有可能造成被告真的不知道开庭时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缺席开庭。

2)对方知道了传票情况,却不签收,或不承认他人代签的行为,造成开庭不到。出于自己的目的,在明知法院已送了应诉通知书或传票,却对邮递员说人不在,或不承认他人(如同住人,同事等)签收的回执的效力,或说刚刚得知,法院也不好缺席开庭。

(3)对于法院通过打电话、捎口信儿的开庭通知,有意不睬,故意拖延。由于这类通知没有书面的送达回证,法院不敢冒程序之险而缺席开庭。

应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一方按法院通知到庭准备开庭,甚至千里迢迢之外赶来开庭,但被告却不来,由于离婚案件必须本人到庭,法院也无可奈何的情况。有时这让原告一方特别是当事人特别气愤,但又不能责怪法官,就把火发到律师身上。其实律师也很冤枉,因为浪费时间最多的就是律师,要准备开庭,要赶来开庭,而法官看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再回办公室就好了,一般浪费时间较少,而律师及原告可能要耽误半天时间,还落了一肚子的气。造成这种局面,我们认为有法院的责任,如果没有下传票或下了传票没有回音,我们认为法官应该让书记员给双方再打一次电话确定一下,不然如果一方不到庭,白白浪费另一方的宝贵时间。但发生了这种事,白跑的一方当事人也不要过于生气,毕竟,这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是目前的现状的问题,而不是法官有意造成的,作为对方故意拖延时间又是战术的运用,干嘛要生气呢?生气,只能让自己觉得心烦,要想早日解决离婚问题,切忌有急躁情绪,使对方在心理战上占了上风。

 

——此文由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lawyers169.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婚姻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婚姻律师—吉建亮律师

电话号码:150 0021 6886135 6444 7675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QQ:539539449

电子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更多离婚法律问题可登陆http://www.lawyers169.com/发布法律咨询,对上海在线律师免费咨询或直接拨打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电话进行咨询!

(文章编辑:上海知名婚姻律师|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上一篇: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下一篇: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