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如果是持续性、经常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了虐待。虐待比普通的家庭暴力情节更为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是较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构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力必须造成身体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又不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了。简而言之,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有经常性和严重性这两个要点存在。为了证明有家庭暴力的发生,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者的女方一定要有举证意识,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不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白白被打被欺负。一再忍让的果,往往如《不要同陌生人说话》中的剧情一样,使施加暴力一方更猖狂更肆无忌惮。关于家庭暴力证据问题,我们还会在相关的章节中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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