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调查公司”取证方法有哪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调查公司”取证方法有哪些?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31 12:57:30 阅读次数: 6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1)跟踪。离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跟踪,不应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跟踪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踪人的生活规律、作息去向,通过其工作、生活中的情节,来判断和取得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2)拍摄。若发现可能存在暧昧关系的人员,或是可能同居或囟会的场所,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受委托人可以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

(3)录音。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因此,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以数码器材(MP3、录音笔等)、数码设各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为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不论怎样,有证据提交总是好的。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害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针孔式摄像机),在适当的场所,如是在公共场所雨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就有证据效力。虽然,目前对于“调查公司”存在的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质疑,前不久北京还处理过一起由于非法取证导致“调查公司”面临刑事处罚的案件,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对“调查公司”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我们认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通过合法的途径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需要提醒的是,关于聘请“调查公司”取证一事,当事人在庭审中还是应该尽量回避,由于“调查公司的处境目前十分尴尬,当事人应多加注意,以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上一篇:上海婚姻律师分析 “捉奸”取得的证据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下一篇:证明对方婚外情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