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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 “捉奸”取得的证据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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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分析 “捉奸”取得的证据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31 13:06:12 阅读次数: 78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咔嚓”拍下床上实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罗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罗某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律的倮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某“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妻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某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是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是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因此,根据法官的态度,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3)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获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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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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