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称:家庭暴力的存在是非常让人痛心的问题,也是中国家庭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能举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将会使受害者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害方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这些证据也是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1)报警记录。这个报警行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做出的,也可以是听到或是见到家庭暴力的邻居做出的。派出所接到报警话后,一般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如果暴力正在进行,他们会出手阻止暴力,如果暴力已经结束,警察会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详细询问事发的具体情况,并将双方陈述的记录下来,这是报警记录。这份记录会成为反映家庭暴力存在的最好证据,由于是公权力机关做出的,证据效力也较高。如果施暴时,受害者无法报警,可以在施暴结束后的最短时间内,拨打110或是自己到派出所去报警,制作相关的记录。(2)验伤报告。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验伤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报警后,警方一般会给受害方开具专门的验伤申请单,到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没有报警,受害方也可以己到医院去验伤,将伤情报告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保存好。另外,受害方也可以将自己受伤的情况拍成照片保存。值得提醒的是,受害方自己去验伤的报告和照片没有专门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验伤报告效力高,而且对于受害方自己的验伤报告和照片,对方在法庭上一般会予以否认,会说成是受害方自己不小心受伤所致。(3)证人证言。居住在经常发生暴力家庭旁边的邻居,一般对暴力的情况都会有几分知情。可以请知情又愿意作证的邻居,到法庭上作证,该证人证言会成为指认家庭暴力很好的证据。经历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一般还会寻求居委会等调解组织的帮助,该调解组织的人员也可以为家庭暴力的存在出庭作证。 (4)认错书。家庭暴力一般会经历紧张期、爆发期、蜜月期的询环。施暴者施暴后,在蜜月期常会有一个悔过的表现。这时,他们会写下认错书或是悔过书,保证从此再不动手,来乞求受害方的原:谅但是,只要打开了手,绝对不会就此罢休,家庭暴力会成为这个家庭的家常便饭。施暴方写的认错书会成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受害方一定要妥善保存,在认错书中,最好让施暴方写清楚家庭暴力的次数和时间,会更加方便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上海婚姻律师的相关案例:张某与刘某1992年于江苏登记结婚。1994年,双方育有一女,2004年9月,张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刘某待人外表随和,但在家里却脾气十分暴躁,稍不顺心就拿我出气,对我非打即骂,经常吵得女儿哇哇大哭。有几次,因伤势严重,不得不去医院就诊。因考虑女儿年纪尚小,一直没有提出离婚。现已忍无可忍,再维持这一段血和泪浇铸的婚姻对原告来说只能是死路一条,故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垆判决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在处理事情上没有耐心,动作粗暴。前一段时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口角时,被告无心原告,原告摔倒造成轻微脑震荡属实,但并非被告故意造成,被告面部、手臂处也有多处抓伤,头部也有被钝击伤痕,双方的伤势都是一时之气时无意造成。现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希望法院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医院提交的验伤单两份,时间分别是2004年3月7|日和8月21日。验伤结论分别为:软组织挫伤、轻微脑震荡。(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证人目睹被告曾殴打原告。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结婚前自1987年至1992年的书信往来,证明夫妻婚姻基础较好。(2)某部军官人化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为夫妻团聚做出了较大努力。(3)被告2004年8月21日的就诊记录,证明该日被告因多处挫伤就诊,被告称伤势因与原告互殴所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幼相识,感情基础尚好。婚后由于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但双方无实质性分歧。现被告已表示对待原告态度粗暴,有悔改的意愿,本着夫妻应互敬互谅的原则,原告也应予以珍惜。原告诉称被告家庭暴力,从原告举证的伤势及情节来看,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故判令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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