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称:生活中:常常有人认为,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会随着夫妻生活的年限的增加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误解是有历史根源的,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就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颁布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9条对这一问题又作了明确规定:“婚姻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旧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冲突时,旧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自然失效了,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因此,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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