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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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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01 20:24:12 阅读次数: 61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夫妻共有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在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法律是优先适用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夫妻共有制度。夫妻财产约定根据订约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婚前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订约时间的不同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但要注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如果对方否认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另外,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合法,如果约定有限制人身权利方面的内容,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公不公证都有效。很多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都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夫妻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签订协议,即为生效,而不必公证。随着房子价格的高涨,房屋的价值比重占据了现代家庭财产的大部分,所以许多夫妻最为关心的就是房子的处理问题。那么,怎样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对房屋进行有效的处置呢?涉及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的“转让”还需办理公证或过户。这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6条的新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涉及房产转让的这类夫妻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为了防止赠与人擅自撤销赠与,强化涉及房产赠与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律师还是建议将赠与房屋进行过户。因为按揭贷款未还完暂时过不了户的,也要对该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制作夫妻财产约定是个“技术活”,订约应慎重,有条件的最好.能在订约前咨询一下上海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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