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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婚内可以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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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以分割财产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02 21:30:36 阅读次数: 6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相关案例:原告苟某与被告李某已结婚二十余年,夫妇俩从1992年起外出经营,已有一定积蓄,皆由李某掌管。20088月李某独自到成都,不照管苟某。苟某意欲回家生活,但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叉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为此,苟某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为案由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仅查实以李某名下有存款1,5万元。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因此,判决分给原告8000,由原告自主 支配。婚内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分割财产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一个新的规定,这在之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中都是没有的。鉴于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过去一般认为不离婚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故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实践中却存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一方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或者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二奶”、“第三者”。而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想离婚,或者达不到离婚条件,或者在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损害而无可奈何。《婚姻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重大理由”下可以婚内分割财产。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挟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首先,这里所说的“法定情形之一”,就是指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还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工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就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定情形之二,在于应对因一方履行法定义务如对父母的赡养、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公民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有权要求分割夫妻财产。例如,甲、乙夫妻二人生活富裕,有不少存款,乙的年迈父亲生大病住院急需用款10万元,乙提出在夫妻存款中拿出10万元给乙父治病,甲不同意。给乙父治病的理由属于重大,乙提出分割该请求应得到支持。其次,要求分割夫妻同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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