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相关案例:陈某和林某相识10年后决定结婚,当时陈某已60多岁。然而,5年后,丈夫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将她告上法院。陈某手持妻子当年写下的“承诺书”,要求林某返还结婚时作为聘礼赠与她的一套房子,并起诉与她解除婚姻关系。根据陈某向法庭出示的“承诺书”,2005年10月18日,即在陈某和林某登记结婚的前一天,林某为爱写下“承诺书”。她在承诺书中写道:“我林某于2O05年10月18与陈某自愿结成夫妻,陈某在宜川新村的一套工房作为聘礼赠与我林某。我林某保证在他有生之年不自行处理这套房子,在生活中尽心尽力地照顾陈某至他百年,在他百年以后,不与陈某的后代争(财产)。以上是我对陈某的承诺,如果今后在生活中没有做到,我与陈某分手时将房子以及陈某给我的一切还给他。以此为证,作为承诺。”10月19日,也就是两人登记结婚的当天,陈某即将宜川新村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林某结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在陈某要求离婚,林某也没有异议,法院准许两人离婚。就宜川新村的房产问题,法院认为陈某在结婚当日将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一套房屋赠与妻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房屋应当属于林某的个人财产根据林某向陈某出具的书面承诺显示,只有当林某不尽照顾丈夫的义务以及林某自己提出与丈夫分手时,上述房屋才能归陈某所有。现在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没有履行上述承诺,返还条件并不构成,所以返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前保证书,是一种单方做出的婚姻承诺,并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文书,可以更贴切地称为“爱的保证书”。目前类似“爱的保证书”的形式有很多,如“爱的协议书”、“爱的承诺书”等。关于保证书的效力,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这种单方做出的爱情承诺也是众说纷纭。承认其效力的观点认为,保证书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同时,保证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做出保证后的行为后果;否认其效力的观点认为,保证书中的很多承诺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应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果该保证书约定的内容,为夫妻间本应正常殪行的义务,其目的是促 进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的话,可认可其效力。但如果内容显失公平,约定的义务过于苛刻,超出正常情理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但要注意,从保证书的内容上理解,保证书本身不具备保障婚姻的效用,因为“保证”的条款多为婚姻缔结后,夫妻双方原本就该履行的义务。在陈某和林某的案件中,妻子保证结婚后尽心尽力照顾丈夫。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互敬互爱本身就是应该的,这样的保证即使写成了书面的,当一方想离婚时也不能限制对方不离。从保证书的约定形式上看,有的人因为爱才写下承诺书,且承诺书仅约定了一方的义务却并未约定权利,根据《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保证书可能显失公平。所以,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承诺书予以撤销。另外,即使“爱的保证书”约定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由于这类保证书系非正规约定,言语表达不规范,存在较多瑕疵。例如“没有好好照顾我”、“不再爱我了”等语句含糊不清,没有标准。如何才能算是“不爱”,“没有好好照顾”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评判的标准,当事人也无法有效举证。“爱的保证书”无法保障爱。如果爱是“保证书”下的屈服,即使“承诺”也不会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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