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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夫妻可以打“借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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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打“借条”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02 21:38:02 阅读次数: 7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传统的夫妻关系,正如《我侬词》所说“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无分彼此。财产关系亦是、如此,一人挣钱两人花,两人挣钱一起花。说什么“借钱”那叫见外!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两性地位的平衡以及婚姻给人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开始有了财产自主意识,婚内“借条”也就应运而生。很多人对这种夫妻之间的“借条”存有疑惑,既然婚后的财产都是共同的,以“共同财产”出借还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上海婚姻律师相关案例:张某与王某本是夫妻。20063,张某向妻子王某件现金3O,000元。20065,在王某的催促下,张某向妻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63月本人张某借王某现金叁万元整(30,OO0),定于20083月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075,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20083月以后,王某向张某追要该借款未果。20093,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偿还该款的本全及逾期利息。夫妻“借条”的认定问题,以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导地的司法判例对此问题的处理也不一而同,为规范法院的审判实践,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如何理解这一司法解释呢?我们总结了一句话,叫“借款有理,还款也要有理”。所谓“借款有理”是指,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是肯定了夫妻“借条”的效力的。这种肯定,来源于对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夫妻财产共有制情况之下,妻对其婚后财产持共同共有状态,也就是说,内部不区分各自所占份额多少,也不像公司股东一同意将共同财产借与另一方用于其个人事务,也是对家庭财产的一种处置,是法律允许的。离婚时,借款一方尚未归还借款的,该笔借款则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谓“还款也要有理”是指,夫妻之间“还款”的多少要视该笔借款的用途而定,这也是第17条的核心内容。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而借款一方将这笔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归还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或者用于了共同投资,离婚时,因为出借方本身也是借款的受益人,共同债务不必再清偿,共同投资及收益也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已经分割,这时,再要求借款一方归还借款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了。例如,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如将这3万元用于了炒股,后又将这3万元买的股票及收益取出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再向张某主张要求归还这笔借款,院就不会支持了。但借款一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了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则应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如张某将3万元用于归还了其婚前的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就应向王某返还1.5万元。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提及在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况下借条的认定问题。我国目前的《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之外,还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将共有财产约定为分别自所有,在这祥的经济约定之下,夫妻两人各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各自所有的财产都有完全支配权,如果一方为了个人事务向另一方借款,其本质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同,这种条与普通的借条一样,借多少还多少,并无太大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借款数额,不应只以借条本身所载明的数额为依据,而应以实际出借的数额为准。因此,不管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可以“打借条”,但视借款是用于共同还是个人,还款的数额会有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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