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相关案例:王某8年前与丈夫江某登记结婚,如今二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抚养等问题都好商量,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对在3年前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双方互不相让,叉找不到比较好的分割办法。该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是江某所在单位自建的,根据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工龄等因素,花12万元优惠购买的。但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该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现在还不能上市交易。现在他们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格已达到8000元/平方米。江某认为,这经济适用房是他所在单位分给他的,12万元购房款是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是这⒓万元购房款;而王某则认为,这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实际价格分割。这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到底应如何分割呢? 上海婚姻律师称: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住房问题成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哪怕你已经成为“百万富翁”,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想要住上一套宽敞舒适地段又好的房子恐怕也会感叹“囊中羞涩”。针对中低收人人群普遍住房难的问题,一些城市推出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人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就是该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该经济适用房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平均分割,但本案的问题是应当如何分割,按购买时的12万元分割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为12万元购买包含着当时卖方对夫妻双方的优惠,即使是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的,由于近几年房屋涨价是不争的事实,这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即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按购买时的价格分割。但由于对经济适用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 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总之,只要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总会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分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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