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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房屋有父母出资的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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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父母出资的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04 12:46:31 阅读次数: 67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急剧飙升的房价,成为多数家庭尤其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不能承受之重。因此父母帮助成为多数年轻人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自己子女的,还是赠与双方的?父母出的钱是帮子女取得了产权还是仅是出资?在离婚时又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究竟怎么认定呢?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购旁款的一部分,剩余购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离婚时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而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妁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但若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产杈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在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进一步约定了各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双方的。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为购买该房时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还不具备家庭关系,还不具备推定为共同共有的条件,因此应视为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又没对双方的份额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各自父母赠与的比例分割房屋。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因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一方的。而且,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其毕生的积蓄;而且,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实践中不能排除仅仅是为了登记方便或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要求,而非完全基于自由意志。因此,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对于这种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7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杈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  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若婚内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情形八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怎么分割?这种情形实践中也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也对此进行了统一,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个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反的约定,否则应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情形九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怎么认定?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情形十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怎么处理?此种情形,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以上几种情形是在父母对子女购房进行了出资,但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的性质和归属时进行的一种推定。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刚刚公布,尤其是有关房产的条款存在较大争议。如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杂志上发表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相关问题上就存在互相矛盾的观点。法院究竟最后会做何种平衡,尚需留待以后的判例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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