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怎样收集经济适用房的证据?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怎样收集经济适用房的证据?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13 11:29:44 阅读次数: 6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住房。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包括1人户)可以向经济适用住房理中心进行登记并经公示审查,符合申购条件后才可以取得购买经济用房的资格。经济适用房是为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一种保障。如果是婚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而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尽管房产证只登记于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可以主张此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以夫妻一方名义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婚后购买的此房屋,则需提供购房合同和支付购房款的时间是在结婚以后的相关证明即可证实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一篇:如何收集房屋拆迁的证据?
下一篇:一方将存款取出使用或转移这种问题该怎么办?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