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目前的法律来看,对于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所列举的七项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也没有对此有相关规定。从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来看,买断工龄款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报酬以往的工作,补偿离开单位的损失,救济和保障以后工作与生活。其性质和特征类似于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是基于伤害、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于工作产生的,因此它不应当简单地作为个人财产而为个人所享有。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曾有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在离婚时,你可以按前述意见主张要求法院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具体方法是以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婚龄)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年龄的差额。通过该方式所确定的数额,你可主张为夫妻共同 财产来分割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