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辞职补偿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不是婚姻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身份密切关联在一起。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他从单位得到的若干补偿金,是基于辞职而产生,是其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若该款法院认定为他的一方个人财产,则在离婚时你要求分割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原告:冯某,男,住上海市某区。被告:刘某,女,住上海市某区。原告与被告⒛01年登记结婚。⒛05年2月,刘某的单位因经济效益不佳,鼓励员工辞职,并对辞职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刘某也申请了辞职,并从单位领取了5万元的辞职补偿金。⒛06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商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冯某认为,刘某辞职后领取的5万元辞职补偿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刘某则认为,辞职补偿金是其个人财产,因而不同意分割。双方争执不下,冯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刘某的5万元辞职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该补偿金对劳动者失业后的继续生存具有很大价值。因此,其特殊的性质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故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⒛06年8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刘某从单位分得的5万元辞职补偿金是被告刘某的个人财产,驳回冯某要求分割该笔钱款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