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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怎样调查对方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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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查对方的工资收入?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14 13:15:39 阅读次数: 62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人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因为闹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人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人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人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另一方的收人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较为配合的,还是能够提供相关的I资收人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事实上,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在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如北京)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人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人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

`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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