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部分省市法院的操作实践来看,一般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首先,关于股票应当认定为购买的个人财产,因为该股票所购买的出资系购买人的个人财产。其次,关于他名下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所有,关键点在于,该增值部分的来源是否基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即双方的苦心经营行为。实际上,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着重要看夫妻双方是否都对该收益有贡献。并不是说,只有-方参与而另一方没有参与,法院就一定会认定该收益为一方所有。例如,张某婚前就一直炒股,并在生活中用了大量时间观察股市行情以及分析股市涨跌,而张某之妻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炒股,但将其大部分业余时间用于照顾老人和孩子,以及张某的生活,安排处理家庭事务,由于夫妻分工不同,没有张某之妻的大力支持,张某也不可能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法院就可能判决张某炒股获得的增值部分适当判归了张某之妻。当然,如果他名下的股票系婚后用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投入,则与前述情况是不同的,该股票及增值都应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是有权主张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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