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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了期权该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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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期权该如何分?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15 22:26:55 阅读次数: 57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经理股票期权(ESo)起源于⒛世纪⒛年代的美国,其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和广大股东的收益,尤其是长期利益统一起来,从而使股东价值成为管理层决策行为的准则。近年来,我国公司中引人ESo理论并试点实行。这样,企业经理层的收入结构主要表现为:经理层收人〓薪酬十期权收益。其中,薪酬是短期的、确定的当期收益,期权是长期的、不确定的未来收益他若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能会为他设计了一套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授予他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某个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他可以自己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这一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当然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可见,他所拥有的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他的一种权利,他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他所在公司的流通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在股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他可以通过行权获得潜在收益(行权价和行杈时市场价之差)现在,你们要离婚,对他所在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否应当分割,若应当分割,具体如何分割。1)若他行权购买公司的股份,这一股份来源于哪里?中国目前的新股发行政策尚没有关于准许从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先例,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另外,中国的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取得实施股票期杈激励计划所需股份的途径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除注销股份及与其他公司合并外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因此,由于发行体制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约,我国公司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发行新股或回购股份,这就使得股票来源问题成为在我国企业中推行经理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计划的最大障碍。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若政策法规方面不做松动,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以下两个基本思路:一是通过第三方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作为实施期股计划的基础;二是通过国有股或法人股的转让,但是部分转让得来的股票不具有流通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理股票期权,也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对公司高管人员产生很强的激励作用。.新增发行。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额度,以供认股杈持有人将来行权(以认股权约定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此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b.大股东转售。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公司股票的额度,以供将来行权。该方案的前提是这部分股票在向股权持有人转售后可以上市流通。这种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抖1,也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华高科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c。以其他方的名义回购,即通过二级市场回购一定的股票以供认股权持有者将来行权。由于我国法津规定除回购注销之外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因此可用其他方的名义持有部分股票以供将来行权。d。虚拟股票期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把经营者的长期收人与公司股价挂钩的方式。在该方式中,经营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种“虚拟股票”,其收人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么司支付。如果股价下跌,经营者将得不到收益。e,为绕开关于股票回购的政策障碍,上市公司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的名义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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