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股权激励的出发点,使受激励的人和企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减少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但是,中国股市的不规范造成无法形成对期权价值的合理预期,再加上非经营收人的存在、董事与经理人员安排合一等因素,根据股票价格制定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并不能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如果将股票期权的行使与反映公司业绩的净资产收益率、总利润这些指标挂钩,来设计目前的激励机制,可能激励效果更好。国外对期权价值的研究已经进行得相当深人,普遍使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为B-S模型。根据期权价值的估计,可以确定期权的授予数量。实践中,许多公司将5%左右的股权或股票期杈售给经理。在我国,由于诸多原因,目前对期权还不能进行准确的估价,由此也不能确定期杈的授予数量。一般来讲,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杈占总股本的比例都偏小,对经理人员报酬的贡献较小。购买期权的资金来源,奖励基金从净利润中支取,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就可以了,这是股东同意和管理层、员工进行“利润分享”。这种提取奖励资金的做法是符合有关政策的。但是,从其他一些期权的激励方案来看,不少是把奖励资金作为经营成本列支的,这涉及企业的税收问题,还需有关国家政策的支持。假设要达到股权激励的理想效果,经营管理人员的持股占总股本的5%,对于大型的公司来讲,经营管理人员动则需要出资百万。这对我国许多经营管理人员来讲,尚存在支付的困难。针对多数管理人员尚无足够的资金来行使股票期权赋予的认股权的问题,可以通过开辟公司借款、担保贷款、银行专项抵押贷款、分红积累、奖励等多种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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