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对能够认定是由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也不予保护。
上海婚姻律师相关案例:李先生2006年退休后开始迷上赌博,屡赌屡输。其妻刘女士因此事不断和其发生争吵。2008年11月李先生欠下了6万元赌债,并且当场给赌友张某打下了一张借条:今借现全6万元,保证2个月内还清。刘女士知道后,忍无可忍地提出了离婚。夫妻双方于2009年2月在民政部门办了离婚手续。协议声明:一切债务由李先生个人承担。2009年3月,张先生向李先生索要赌债,李先生无力偿还,张先生于是向刘女士索要。刘女士声称已经与李先生离婚,一切债务由李先生承担。张先生索要无果于2009年5月将李先生和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偿还6万元欠款。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债务是因赌博而产生的赌债,故此“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即使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也是不予保护的。故李先生无须偿还张先生f借款”,刘女士也无须偿还张先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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