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相关案例:杜女士是中国某金融公司的外派干部,一直工作在欧洲,丈夫姜先生是中建某公司的工程师。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子,孩子一直跟奶奶住在女方单位分得的房子中生活。夫妻两人由于是单位的骨干,自1999年起,就分别被派往国外工作,而且一干就是五年。期满后又调到另一个国家。双方由于收入很高,经济独立从不要求对方给予。两人各自消费,孩子的消费由其母亲承担,父亲负责奶奶的支出。双方虽没有财产约定,但各自相对独立也互不计较。工作的原因使他们每年见面的时间很短,长期的分居导致感情疏远。2007年在孩子高中毕业出国后,他们背着老人和孩子协商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其他财产没有争议,但对男方名下⒛万元的住房公积全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杜女士把姜先生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为:一是离婚;二是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⒛万元。法院受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⒛万元的公积金每人10万元。住房公积金是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丁种福利,住房公积金直接与工资相关联,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宁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提出用于购买房屋时,提取部分也不会受到个人存缴或是单位补贴的限制,双方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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