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董刚(男)与张燕(女)在乡政府登记结婚,因为婆媳关系紧张,两人摩擦不断。⒛03年,张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董刚对此判决有异议,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改判不准离婚。2004年2月,张燕在婚介所,以一审判决的复印件,证明自己单身,认识了单身男手李大勇,同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⒛06年3月,得知真相的董刚向法院起诉,申请张燕与李大勇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并禁止重婚。张燕与董刚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一审被告董刚提起上诉,一审离婚判决即不发哇法律效力,二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张燕在与董刚未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下,与李大勇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了重婚。上海婚姻律师根据《婚姻法》第绣条的规定,判决张燕与李大勇的婚姻关系无效,撤销结婚。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已经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与他人公开、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重婚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表现为婚姻无效,刑事法律后果则是构成重婚罪。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对重婚案件实行的是自诉与公诉并行的诉讼制度。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婚姻也是神圣的、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即使感情破裂,准备开始新的婚姻,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彻底结束被法律认定的婚姻关系,才可以再次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关联法条链接】《刑法》第笏8条《婚姻法》第10、绣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