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分析:堂兄妹结婚有效吗?
【案例】王亮(男)与王艳(女),二人的父亲是亲兄弟。因为家族中历来就有“亲上加亲”的习俗,在他们出生时两家父母就为二人订婚。成年后在家人的操办下,双方于1996年10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1996年12月20日,二人又在当地乡政府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女孩。⒛00年1月⒛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王艳返回娘家居住不归,王亮无动于衷,对“妻子”王艳不理不睬。为了吓唬王亮,20O4年3月10日,王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亮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亮与王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其结婚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缔结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判决宣告王亮与王艳的婚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根据:《婚姻法》第7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与曾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叔、伯与侄,舅、姨与外甥等。本案中,王亮与王艳的父母在两人出生之初即定亲,成年后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虽然乡政府给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二人已经“结婚”生育子女,但在王艳起诉王亮离婚一案中,法院在查清夫妻双方的亲属关系后,依其结婚登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婚姻无效,并非是判决二人解除夫妻关系离婚。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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